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3-06-07 08:06:08 3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汉政办发〔2007〕1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扩大参加生育保险范围,根据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陕劳社发〔2001〕185号)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实际,决定将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作以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费率调整的范围包括我市辖区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各类企业。标准为:将用人单位原按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用调整为按工资总额的0.7%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待遇调整的范围和标准

本次待遇调整的范围主要是生育职工的医疗待遇。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以医疗证明为依据,下同),从不支付医疗费用调整为增加支付医疗费用300元,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医疗费用从500元增加到700元。在三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900元增加到14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1400元增加到23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300元增加到3600元。在二甲医院住院生育,正常产的医疗费用从600元增加到1000元,难产的医疗费用从800元增加到1900元,剖宫产的医疗费用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在其他各级别医院住院生育的医疗费用,参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支付。一胎多育每多生一个婴儿的医疗费用从400元增加到800元。职工因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合并症、并发症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含门槛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和施行计划生育费,维持原标准。

女职工生育期间,因其他疾病发生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女职工生育期间,分娩医院或其工作人员因医疗事故及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违反国家或本市计划生育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生育津贴

企业(含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按参保单位女职工本人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党政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津贴暂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四、职工产假

按照《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和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费用缴纳

各企业(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如实申报职工人数,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用。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费用,应按标准分别列入市县(区)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

六、待遇享受的办理

参保单位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内,持单位介绍信、身份证和一寸照片两张,到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就医证明。女职工可根据就近原则,自主选择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生育。女职工产假期满或上班后,参保单位或职工本人及家属持分娩医院签署意见的《汉中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病历日志复印件、单位介绍信和住院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生育保险费用,社保经办机构对其审核后按规定及时给予支付。

七、组织实施

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改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要责任。各级、各有关工作部门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以生育保险费率和待遇标准调整工作为契机,切实加强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为生育保险制度平稳运行营造好的社会氛围。要明确工作任务,加快工作进度,确保今年此项工作全面完成。本通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7年09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09月13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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