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国人犯罪我国的审查批捕程序
在审查批捕外国人、无国籍人时,人民检察院应遵守内部审批程序:
(1)外国人、无国籍人(包括中国籍同案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重大刑事犯罪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应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征得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2)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上述以外的犯罪案件,由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征得同级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同时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二、外国人犯罪批捕程序与中国人是一样的吗
外国人逮捕的程序与逮捕普通公民的程序一样,首先需要得到逮捕批准,然后才能落实逮捕的工作。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分别由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三、外国人犯罪是由哪个法院管辖的
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由市级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侦查,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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