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使用权的基本内容是指姓名使用权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并且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得侵犯权利人的姓名使用权。姓名使用权的特点包括排他性和限制性,即姓名使用权人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期姓名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不是无限的,其往往会受到法律的限制。
一、姓名使用权的基本内容
姓名使用权的基本内容是指权利人依法使用自己姓名的专有使用权。使用自己的姓名是自然人姓名权的重要内容,自然人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使用本名,也可以使用自己的笔名、艺名或化名等。任何组织与个人都不得强迫自然人使用或不使用某一姓名。姓名使用权是一种专有的使用权,他人不得故意使用别人的姓名。在现实中有重名的现象,重名也叫姓名的平行,即数人合法取得同一姓名,这并不是侵权行为。
二、姓名使用权的特点
姓名使用权有如下特点:
1.名称使用权有排他性
名称使用权是指名称权人对其名称在一定范围内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名称权人有权自己使用,有权许可他人使用。名称经依法登记即产生名称权主体的独占使用效力,法律予以保护;在登记的地区内,不得再给他人登记经营同一营业性质的该名称;未经登记而使用者,为侵害名称权。
2.名称使用权有限定性
名称权人在行使其独占使用权时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些限制包括:
1.禁止使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的名称;
2.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
3.禁止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三、姓名使用权的行使方式
姓名使用权的行使方式包括积极行使与消极行使两种:
1.积极行使:在自己的物品、作品上标示自己的姓名,作为权利主体的标志;在特定场合使用姓名,以区别于其他社会成员。
2.消极行使:在作品上不署名;为特定行为后,拒绝透漏自己的姓名。其限制在于:在特定条件下,自然人不许使用非正式姓名,如户口登记、身份证、护照上必须使用正式姓名。
全文77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