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的困难有:尤其是对外省籍犯罪嫌疑人,如果适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保证金的保证效果偏差,又无法提供适格保证人,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实际效果亦不佳,偶会出现犯罪嫌疑人无法传唤到案等情形,导致降低审前羁押率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之间难以兼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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