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南京政策
时间:2023-07-03 15:32:28 43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参保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异地就医:

1.离开参保地长期跨统筹地区异地居住,并根据户籍管理规定已取得居住地户籍的参保退休人员;

2.长期在参保地外异地工作和居住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参保人员;

3.因公出差、学习、探亲、休假等在外时间不超过3个月,突发疾病需要治疗的参保人员;

4.受统筹地区医疗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

南京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南京异地就医报销政策如下:

1、异地长驻外人员:

(1)申请。参保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2)备案。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相关信息录入系统,生成《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双方确认,申请人签字,经办机构盖章;

(3)制省卡。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前往市、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省卡。

2、异地转诊人员:

(1)申请。患者需在南京三级医院医保办公室或市、区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并填写《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由南京市三级医院主任医师签署转诊意见,确定一家外地医保定点就医医院后。主任医师签章,医院医保办公室审核盖章确认;

(2)备案。患者凭认定盖章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至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转诊人员只能在指定转诊医院就诊;

(3)制省卡。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前往市、区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办理省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三条规范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各省要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建立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支持省内统筹地区之间就医人员信息、医疗服务数据以及费用结算数据等信息的交换,并通过平台开展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政策的指导,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信息标准库,完善与异地就医相关的结算办法和经办流程。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建立并维护支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数据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应向社会公布。

异地就医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执行参保地政策。各统筹地区要建立规范的异地就医报送办法。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经同意异地就医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将人员信息通过省级平台传送给就医地经办机构。就医地经办机构负责为异地就医人员提供经办服务,对相关医疗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并将相关信息及时如实传送给参保地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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