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具有全面管治权。
宪法的基本原则如下:
1、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2、人民主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且属于人民。国家权力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服务人民的利益;国家权力的行使和运用,必须符合宪法;
3、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作为人享有和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都是最重要的入权,包括公民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在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
4、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集中全党全国人民集体智慧,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途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5、权力监督和制约原则。权力监督与制约原则是为确保人民的权力属于人民、避免权力滥用设计各种制度和方法以规范和控制国家权力范围及其行使方式的原则;
6、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由法和法律定的国理攻的价值、原则和方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
社会主义制度。
立法和宪法的关系
立法法是根据宪法而制定的,宪法与立法法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中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明确,所以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了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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