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民法典》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合同免责条款的特点
1、免责条款是一种合同条款,它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任何企图援引免责条款免责的当事人必须首先证明该条款已经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否则他无权援引该免责条款。
2、免责条款是事先约定的。
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是为了减轻或免除其未来发生的责任,因此只有在责任发生以前由当事人约定且生效的免责条款,才能导致当事人的责任的减轻或免除。若在责任产生以后,当事人之间通过和解协议而减轻责任,则与达成免责条款是有本质区别的。
3、免责条款旨在免除或限制当事人未来所应负的责任。
基于不同的目的,免责条款可以分为两类:
(1)限制责任条款,即将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限制在某种范围内的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卖方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货款的总额。
(2)免除责任条款,如某些商店在其柜台上标明货物出门,恕不退换,就属于免除责任条款。严格地说,限制和免除责任的条款还是有区别的。在一般情况下,法律对免责条款的有效条件比对限责条款的有效条件要求更为严格。但是,由于免责条款和限责条款都是为了排除当事人未来的责任,因此,对这两种条款在理论上并没有作严格区别,一般将其统称为免责条款。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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