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而根据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四条,受到罚款处罚的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而如果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并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处罚暂缓执行。担保人应当符合与本案无牵连、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依据、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的条件。因此,治安管理处罚程序包括调查、决定和执行三部分,其中调查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查证违反治安管理案件过程的制度,决定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作出处理结论过程的制度,而执行是关于治安管理机关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决定过程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第四章 处罚程序 第二节 决定 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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