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一)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五)信托被撤销;
(六)信托被解除。
【释义】本条是对信托终止事由的规定。
所谓信托的终止,是信托关系因法律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事由而归于消灭。信托终止的事由包括: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可以规定信托的终止条件,当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条件成就时,该信托关系消灭。设立信托的信托合同、遗嘱或者其他书面文件还可以规定信托的终止期限,当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期限届至时,信托关系消灭。
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信托目的是委托人设立信托所要实现的意图。信托目的是信托关系成立、存续的基本要素,当信托的存续违反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时,信托关系归于消灭。比如,委托人设立信托,支持某垃圾处理项目的研究,以改善生态环境,如果该垃圾处理项目本身会对大气产生严重污染,则该信托的存续违反了信托目的,应当归于终止。
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信托是为达到一定的信托目的而设立,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信托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此当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时,信托终止。比如,委托人设定信托,以信托财产为他人提供治疗某疾病的费用,当受益人的疾病已治愈,信托目的已经实现,该信托因此而终止。又比如,委托人设定信托,以信托财产的收益为受益人提供大学教育费用,而受益人死亡,信托目的已不可能实现,该信托因此而终止。
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因信托是委托人基于信任关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法律制度,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依其共同意志,当然可以解除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使信托终止。
5.信托被撤销。信托被撤销,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信托予以撤销。
6.信托被解除。信托的解除,指的是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关系当事人基于法律或者信托文件的规定,行使解除权而使信托关系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立信托后,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或者经受益人同意或者发生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委托人可以解除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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