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吗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应当终止案件调查。
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2)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前,就需要审核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此外,还需要审核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2)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准确;
(4)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5)处罚是否适当;
(6)程序是否合法。
不管是处理民事、还是工商等纠纷案件,相关国家机关,在受理纠纷之前,都需要依法审核自己对于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对于没有管辖权的,一般不得受理。如果是在案件受理之后,才发现自己并不具有相应的管辖权,那么需要依法对案件进行移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三条,经过调查,发现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以上负责人批准,终止调查:(一)没有违法事实的;(二)违法行为已过追究时效的;(三)违法嫌疑人死亡的;(四)其他需要终止调查的情形。终止调查时,违法嫌疑人已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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