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公安机关在处理涉案财物时遇到特殊情况时的处理方式。若涉及扣押或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应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公安机关在处理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时,若涉及扣押或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应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 素 材 】 公 安 机 关 处 理 查 封 财 物 : 协 商 解 决 争 议 问 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七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当事人可以会同公安机关到场,也可以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估价。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未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指定地点接受检查、估价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对于查封财物,如果当事人对查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争议问题。
因此,公安机关在处理查封财物时,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公安机关在处理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积极协调当事人解决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而对于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当事人可以与公安机关协商解决。公安机关在处理过程中,应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第四十四条不同国家机关之间,对同一涉案财物要求查封、冻结的,协助办理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送达相关通知书的先后顺序予以登记,协助首先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办理查封、冻结手续,对后送达通知书的国家机关作轮候查封、冻结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涉案财物已被查封、冻结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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