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三)70周岁以上的;(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公安机关历来十分重视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和妇女的权益,在办案中充分考虑他们的特殊情况,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一)、(二)两项中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把对未成年人成长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70周岁以上的人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一、哺乳期公安局有责任拘留吗?
1、如果涉嫌犯罪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宜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可以对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
2、如果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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