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的权利。这个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无任何实质性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只需履行提前通知义务(即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如果工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这不仅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工人提前30天书面通知雇主,则无需获得雇主同意终止劳动合同。超过30天的,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由用人单位办理。”
II.用人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终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第4条《劳动合同规定的补偿办法》明确规定了补偿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雇主为招聘他而支付的费用;2.发包人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及其他约定的补偿费用“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交劳动仲裁:
员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员工不顾用人单位的补偿要求,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天后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人事关系、档案移交手续,员工离开原用人单位后,人事关系、档案长期保留;因此,员工无法办理劳动保险,无法在新的工作单位办理出国政治考试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无法进一步学习,失去申请国家公务员的机会。因此,在与雇主就解除劳动合同造成的损失赔偿发生争议后,雇员应在60天内及时向雇主所在地报告,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提交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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