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即是以一个周期内的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额度,确定征缴的额度。
由于各行业在企业结构、生产类型、生产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存在差异,表现出不同的职业伤害风险,为了体现保险费用公平负担,并促使事故多的行业改进生产条件,提高生产技术,搞好安全生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差别费率,并根据每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工伤发生率等情况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这种具有竞争性和经验性的保险费率,表现出公平的成本分配,促进经济平等性,即高风险的企业交纳的费率多,而低风险的单位则交较低的费率,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加强保障职业安全的措施。为了减少保险费率,用人单位就会更加积极去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性。这样事故越少,生产能力就越强,以成本为基础的保险费可提高工伤保险机构的承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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