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拆迁后有土地纠纷怎么办?
1、协商,因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
2、调解,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3、仲裁,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辖区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诉讼,根据纠纷内容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土地使用权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2、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3、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4、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三、土地使用权纠纷提出管辖权异议需准备哪些材料?
1、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写明本案具体的事由;
2、申请人或其他当事人身份、资格的证明材料等;
3、证明管辖权有误的相关证据材料,包括相应法律依据。
四、土地使用权纠纷起诉后法院主动调查取证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五、土地使用权纠纷的证据材料有哪些类型?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如果房子已经被拆迁,拆迁之后发生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和土地征收是没有直接关系的,否则,在土地使用权还有纠纷的情况下,征地主管部门不会直接对房屋进行拆迁的。发生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没有案件详细情况的话无法针对性的分析解决方案。
六、土地违法强拆程序是什么?
土地违法强拆程序是: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七、强制拆迁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合法拆迁补偿的流程是什么?
(一)拆迁人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房屋拆迁许可证内容向社会发布公告。
(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四)确定拆迁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一般而言,对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迁补偿方式分为一般情形的补偿和特殊情形的补偿两类。一般情形的补偿分货币补和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特殊情形的补偿被拆迁人不能选择,或只作货币补,或只作房屋产权调换、结算价差。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裁决拆迁。
(七)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前拆迁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的义务。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合理的拆迁对于城市建设的完善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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