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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走司法强拆程序吗

2024-04-24 36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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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政府批准拆迁许可后,房管部门需在15日前向被拆迁户发出通知,并尽心尽力地开展宣传解释工作,鼓励他们自行搬迁。 2.若被拆迁户在指定期限内未能自动搬离,方可启动强制搬迁程序。 3.强制拆迁过程中,需邀请街道办(居委会)及被拆迁单位负责人作为见证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屋内财产进行证据保全。被执行人必须到场,若拒不出席,亦不影响执行。 4.在证据保全环节,公证机关会通知被拆迁户到场。若其拒绝出席,公证员须在笔录中注明。公证员需组织对所有财物逐一清点、登记,并记录相关信息。被拆迁户拒绝签字的,公证员同样要在记录中注明。 5.财物清点完毕后,应送往指定场所,交付给被执行人。无法立即交付的,拆迁方应妥善保管,并制作通知书告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领取。逾期未取的,拆迁方可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手。依据《裁决规程》,强制拆迁过程中禁止采用恐吓、威胁或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非法手段。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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