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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兴帮您解答,目前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程序有如下: 一、初期的项目分析申请,听证规划,准备拆迁补偿金和备用住房等,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一)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前置要件(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 (三)房屋评估 1.评估机构由被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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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可知,征收项目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具体来讲分为以下步骤: 1.征收决定与征收补偿方案的作出与公布 首先由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以征求公众意见并根据公众意见修改补偿方案。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方案、公民行政复议权、公民行政诉讼权等予以公告,并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调查登记。 2.征收补偿的范围、方式 补偿范围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费用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以及拆迁奖励。 在补偿方式方面,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房屋产权置换或者货币补偿。 3.补偿协议的签订 在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达成合议后,双方应当签订补偿协议,以明确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内容。签署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据协议提起诉讼,以保障自身权益。 签订协议后,双方应就约定内容履行,被拆迁人需如约腾空房屋并交由征收部门拆除。
房屋征收程序有: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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