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已正式施行。中国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负责人21日就该办法回答了记者提问。
该负责人称,消费者在进行投诉时,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也可通过电话、面谈方式提出。
根据办法,不予受理的事项主要有:一是投诉事项不属于保险消费投诉的;二是投诉事项不是保险消费者本人或其受托人提出的;三是投诉事项不属于接收单位负责处理的;四是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五是本单位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保险消费者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同一投诉的。
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应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于受理的保险消费投诉事项,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但有两种例外情形,一是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投诉,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对于情况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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