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复议成功责令重新起诉
第一个问题,这个案子有可能改判。
你的案例是属于典型的“路权说”和“过错说”之争。两种说法都普遍运用于基层实践,都有道理,但都有局限。具体用哪个,要看交警的水平。
这个案子,明显采用的路权说,对方全责的理由是因为其在非机动车道没有路权
而,过错说责表示,即使没有路权,也不必然导致相撞。相撞的直接原因,是你转向操作失误。
很明显,两级机构持不同学说。否则复核机关不会受理,或者表示经过复核之后没问题。所以,下级如果不是头铁路权派,当然有可能改。
就我个人看来,这件事也不应当采用路权说,因为你的转向,也将车头侵入了非机动车道,属于双方都没有路权,采用过错说更恰当。
简单说就是他不能走,但他硬要走,你也不能撞。即,你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但因对方也有过错行为,所以,如果是我的话,我会判你主对方次。
第二个问题,轻微交通事故只考虑直接损失
在不涉及到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中,一般只认定直接损失。间接损失或者经营性损失,属于民事关系。对方如果主张这方面的赔偿,请他直接打民事诉讼并且向法庭举证。民事关系中,一般谁主张谁举证。
公安部出台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第十四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3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束后,召集事故各方当事人,当场宣布复核结果。所以你不能在申请复核。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所出具的法律文书。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作用,是一个专业的技术性的分析结果。对人民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或调解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自己主张的证据,也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而且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当事人的责任仅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交通法律法规作出的交通事故的责任,并非民事责任,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以此作为裁判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看,在机动车与行人交通事故中,行人遭到人身损害,而机动车辆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甚至无事故责任时,车辆驾驶人仍将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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