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一般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和司法赔偿。
2010年12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正式实施。依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决定院赔偿冤假错案当事人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当事人所在街道办事处、社区以张贴公告的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国家赔偿方式,是指国家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各种形式。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5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即除特别情形以外,绝大部分的赔偿应通过支付货币的方式进行赔偿,只有在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适当时,才可以选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方式。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几种方式外,我国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赔偿方式。
一、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
(一)非法取证
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也是与现代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相对抗的一种顽症。这种顽症至今仍然没有消除。无论是近年来相继发现的冤假错案还是仍然在不断生成的新的冤假错案,绝大部分都形成于刑讯逼供。
(二)权力干预
权力干预司法是司法行政化的体现,也是我国法治环境不完备的突出问题。权力干预司法在我国多年来已经成为一种惯性,人们已经习以为常而且形成了一种怪圈:人人都在反对权力干预,同时又都在寻求权力干预。这种以权力干预对抗权力干预的现象,客观上则进一步强化了权力干预的作用,加剧了权力干预的恶果。
(三)利益驱动
办案机关基于利益驱动而破坏公平甚至不惜制造冤假错案,是中国司法实践中当前存在的一个十分严重的特殊问题。这种利益驱动的理由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办案机关与利益相关人的权力寻租。在我国法治环境和市场环境都不完备的情况下,有些人因利益纠纷而利用司法机关的权力去加害于对方,而司法机关中的个别人则为攫取经济利益而与利益相关人沆瀣一气,利用公权力达到个人非法目的。这种权力寻租的方式可以发生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的不同阶段,但比较集中地发生在侦查阶段。
二是将部分涉案资金提留作为办案经费的利益驱动。
(四)理念误区
在形成冤假错案的原因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之外,一些刑事诉讼理念上的认识误区,更值得引起重视。迄今为止,我们在一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上还存有争议和误区,这种现状已经严重束缚了我们的思想,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推进司法改革的羁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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