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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是什么

2020-01-09 18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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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恶意冤假错案与国家赔偿的规定:对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而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案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而侵害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的日平均工资来计算;并且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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