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公死亡的,其近亲属领取丧葬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规定提取赡养家庭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二)对有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赡养费。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丧偶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10%。经批准的受扶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死亡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因工伤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停业留薪期限届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企业无需支付其他费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发生事故受伤的;(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工作或者收尾工作时发生事故受伤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执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者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受伤的;(四)患职业病;(五)因工负伤或者下班时因事故失踪;(六)因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上下班途中的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伤;(七)法律、行政法规承认的其他属于工伤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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