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公司未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给员工购置社会保险,则在公司与劳动者解除雇佣关系之时,须按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年资长短,根据每满一年发放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劳动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1)当员工因公司未能购买社会保险而提出离职时,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未交纳的社会保险。
(2)经济补偿具体以劳动者在公司工作的时间为准,每满一年便可得到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对于工作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来说,其补偿金额按照一年计算;而对于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而言,其补偿金额则会选择发放半个月的工资。
在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中提及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平均获得的工资收入,且需按照应发放的实际工资进行计算。
如发生相关纠纷,请注意!用人单位必须担负赔偿之责。
所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因其未获得的失业保险金而应当遭受的利益损失。
(二)承担并支付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负担工伤保险费中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四)负责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方面的罚款等相关费用。
(五)针对给劳动者带来的其他直接成本进行合理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