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条例规定了在拘留所中,对于患有精神类疾病、严重心脏疾病、严重高血压疾病、严重肺结核等器官疾病和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严重各种肝脏疾病、严重肾功能疾病、严重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以及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的被拘留人员,将不予关押。
以下是对《拘留所拒收条例》中重大疾病的改写:
1.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例如严重的抑郁症、精神分裂、间歇性精神疾病和癫痫等疾病不予关押。
2.各种类型的严重心脏疾病不予关押。
3.严重的高血压疾病不予关押。
4.严重的肺结核等器官疾病和严重呼吸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5.严重的各种肝脏疾病不予关押。
6.严重的肾功能疾病不予关押。
7.严重的脑血管问题导致的各种疾病不予关押。
8.脊髓等神经元疾病导致的瘫痪等疾病不予关押。
9.白血病患者等疾病不予关押。
10.严重的糖尿病类型的疾病不予关押。
严重疾病患者如何确保在监狱中得到及时治疗?
根据我国《监狱法》的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院,为服刑的罪犯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然而,在实际运行中,监狱医院常常存在医疗资源不足、医护人员素质不高的问题,导致罪犯得不到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严重疾病罪犯可以在监区设立监病区,由监区医生和护士负责其医疗护理工作。
这一规定为严重疾病罪犯提供了基本的医疗护理保障,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监区医生和护士的素质和专业水平仍然存在一定问题,难以满足罪犯的医疗需求。因此,我国法律规定,监狱应当设立独立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医生和护士组成,负责罪犯的医疗护理工作。
此外,监狱还应当与当地的医院、医学院校等建立合作关系,定期派遣医生和护士到监狱进行培训和交流,提高其医疗水平。同时,监狱还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突发疾病情况下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罪犯的生命安全。
综上所述,我国通过立法为严重疾病罪犯提供了必要的医疗护理保障,但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定问题。为此,监狱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确保罪犯得到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社会各方也应当关注这一问题,促进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我国《拘留所拒收条例》中规定了严重疾病罪犯的医疗护理保障问题,但实际运行中仍存在一定问题。因此,监狱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人员培训,确保罪犯得到及时、优质的医疗服务。同时,社会各方也应当关注这一问题,促进监狱医疗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收拘时或者收拘后,拘留所发现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建议拘留决定机关作出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二)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三)生活不能自理的;(四)因病出所治疗,短期内无法治愈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立即作出是否停止执行拘留的决定并通知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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