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反致制度,《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9条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2、关于法律规避,《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直接规定,但其第4条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3、关于公共秩序保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第5条分别从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和保护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规定了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这些规定当然适用于处理涉外合同问题。
一、工程承揽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由于涉外民事诉讼耗费时间与精力,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如果无法和解或调解,当事人又不愿采用诉讼的方式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的形式解决涉外工程承揽合同纠纷。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外民事纠纷处理原则有哪些
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
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
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
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
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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