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他人自杀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考虑到在教唆他人自杀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决定作用,因此,应根据案情从宽处罚。如果教唆行为人的行为不很积极,作用不大,主观愿望出于善意,这时可不以犯罪论处。但是,教唆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自杀,由于自杀者限于精神状态或年龄因素对于自杀缺乏正确的认识和意志控制能力,对此,不仅要以故意杀人罪论处,而且还不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教唆他人犯罪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别人自杀手否构成犯罪,要根据被教唆者是否对自杀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自杀的方式是否会侵犯到其他法益等情形具体对待。
1、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法益的情形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同时被教唆者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完全的认识能力,因此教唆行为不构成犯罪。
2、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但是该自杀行为侵犯了其他法益的情形下,自杀者因为已经死了,对其侵犯其他法医的行为不予追究,但是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
3、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的,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若该自杀行为又同时侵害了刑法上的其他法益的话,则教唆行为同时构成多个罪名,根据想象竞合犯,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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