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和其他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失去工作而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给予残疾生活扶助和残疾补偿。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8岁以下的儿童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遭受或遭受物理伤害在学业和生活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不得承担那些能证明他们已实现了他们的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八岁以上不满十八岁的儿童,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承担责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能履行其教育和管理职责。由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可以减轻其监护职责。如果孩子有财产,他可以用自己的财产支付赔偿。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权责任的法律人的共和国中国侵犯他人,导致人身伤害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用,运输费用,和其他合理的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减少收入由于失去了工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给予残疾生活扶助和残疾补偿。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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