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了,能不能立刻去取车?
时间:2023-07-08 10:55:48 4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可以取车。为收集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可以取车吗

事故责任认定书不签字可以取车吗

不签名是违法的。应当在车辆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后,交警队伍不会在车辆检验报告发出后三日内发出复检申请,另一方不向法院申请保险。交警必须通知各方提车。否则是违法的。

交警依法作出事故是一项法律文件,依法需要送达事故当事人,但当事人是否签字,并不影响事故的效力,而是会影响事故的生效时间。此外,如果事故各方认为事故责任不合法、不合理,需要在收到事故证明信之日起三天内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到期日生效。因此,接受事故鉴定函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更大。

1、根据“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确定有异议,可以在交付之日起3日内向上级交警部门提交书面审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审查申请应包含审查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当提出审查申请时,必须指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划分错误责任,并抓住相关证据,并努力审查审查机构的意见。

2、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复审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结论。审查期间,当事人不得提起诉讼,否则审查程序终止。

3、目前,在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审查后,维护率很高,很少改变原来的认定。因此,当事人并不十分确定,一般不申请复审,可以要求在调解中调整责任比例,或在诉讼中要求法院对责任进行重新分类。如果你申请审查,而审查的结论是维持原来的调查结果,那么调整和重新分类责任就会更加困难。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第五十八条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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