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中一位伴侣提出离婚请求,然而另一方对此表示反对时,尽管这种情况下离婚并非易事,但依然可通过法律途径实现。
具体而言,希望解除婚姻关系的人士需准备好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结婚证书、个人身份证明、户籍簿以及详尽的起诉书及其副本,并前往被告方居住所在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需要格外注意的是,若被告居住地点与其常住之地并不相符,那么应递交至常住地所在的法院加以处理。
在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之后,经过调解程序无果,且判定该对夫妇情感确实已经破裂的话,将依法做出离婚判决。
离婚的法定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重婚或涉及到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是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存在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者;
(4)由于感情矛盾而长期分居达到两年以上;
(5)其他可视为造成夫妇感情彻底破裂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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