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河源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条件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以下统称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二、河源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办理材料
1、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
2、会员大会(注销)会议纪要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4、清税证明
5、银行消户证明
6、债权债务清算公告
7、税务登记注销通知书
8、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9、社会团体注销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10、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
三、河源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的流程
1、广东政务服务网注册
2、登陆,阅读办事指南
3、在线填写业务表单,上传电子材料
4、受理(5个工作日)
5、申请人提交材料,受理申请事项
6、许可决定
7、结束
四、河源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的法律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下列团体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登记的范围:
(一)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
(二)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并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