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毕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受理条件
申请人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民政窗口提交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二、毕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书;
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
注销登记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业务主管单位批复文件;
社会团体银行账户注销凭证、社会团体印章、有关财务凭证、登记证书正副本。
三、毕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决定: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制证:制证部门完成制证;
6.颁发和送达: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薄等)和受理通知书到申办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毕节社会团体注销登记法律规定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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