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法规的保护下,孕妇员工在怀孕期间无缘无故地被解雇是被明令禁止的。
事实上,作为企业管理者,用人单位拥有对孕期员工的岗位调整权力。
然而,如若某位女性职工未能达到公司规定的录用条件,那么在她分娩之后公司应该立即将其解聘,同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反之,若该员工在怀孕期间给公司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那么公司有权依法行使解约权,无需负担经济补偿。
当怀孕期间遭遇到解雇时,我们如何进行有效维权?具体措施有以下几种:
(1)员工有权利向公司提出继续履行原有的劳动合同,并且有权索要在合同持续履行期间工资的损失费用。
如果在外面的劳动纠纷处理过程中,发现员工和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那么仲裁机构或者法院将会撤销公司的解雇决定,宣布双方的劳动合同于此终止,然后要求公司支付直至终止日期为止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项补偿金应该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标准进行计算;
(2)倘若员工不再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而希望公司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支付违法解聘的赔偿金,那么公司则应该按照每满一年就支付两个月工资的标准进行支付。
到底采取何种维权方式,将取决于员工还没有完成的劳动合同期限的长度以及员工在公司服务年限的高低。
假如员工未完成的合同期限较长,但是在公司里的服务年限却较短,那么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可能会更有利于维护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
若是服务年限较长,因为违法解聘,那么就必须按照服务年限的两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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