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支出的超过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用能否向另一方追偿
时间:2023-05-06 21:11:04 1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父母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存在明确约定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期间实际付出的超出原定另一方应承担的部分而向对方追索垫付款项的,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超出抚养费约定的费用,应当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只有经对方事先同意,或者相关费用确属必要、合理在特定条件下才得以主张实际支付的超过原定数额部分的抚养费。

律师补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确定以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为首要原则,但同时也不鼓励未成年人奢侈消费、过度养育。法院在审理超额抚养费用追偿案件时同样需要遵循必要原则,从主客观两方面,结合未成年人的年龄、当地生活水平、是否突发重大变故等因素予以判别。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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