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与建筑工程技术
1、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中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工程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活动。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在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保修阶段等相关服务一并委托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相关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等相关条款。
2、建筑工程技术为普通高职高专土建大类专业目录下设的一门专业,属于土建施工类专业。该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接受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四个方面,主要开设于土建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建筑工程技术为普通高职高专土建大类专业目录下设的一门专业,属于土建施工类专业。该专业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层次,学制三年,接受全国高职高专教育土建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等工作。建筑工程技术专业主要包括土建、采暖卫生与煤气工程、电梯和消防,给排水工程五个方面,专业应具备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从业必须的文化基础与专业理论知识,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一线技术与管理等工作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人才,就业方向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测量员、资料员、预算员等等。该专业主要开设于土建类专业为特色的院校。
二、相关法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第三十六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2]
3、《建筑法》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同时,还要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政策,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三、两者关系
建筑工程监理水平与施工技术水平的提升,是保障或提升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因素,在建筑施工行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存在有施工技术落后、监理人员综合素质较低以及监理机制较不完善等问题,影响建筑质量,需要建筑工程监理与施工技术的双重配合。由此,对建筑工程施工技术与工程监理的关系进行探究具有一定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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