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规定,成立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协助政府主管部门从事建筑工程(含市政工程,下同)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质量监督、管理、仲裁与咨询等的组织。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受政府委托监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和水平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与基本任务是:
1.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与贯彻勘察、设计和施工技术政策、质量法规,进行有关的咨询与技术服务;
2.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和新工艺;
3.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承担行业技术与质量管理(包括重大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勘察设计方案优化与审查、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鉴定与仲裁等)有关问题的调查、分析、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4.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风险性评估,受理组织建设项目的技术咨询;
5.受聘参加大型建筑、市政工程招投标的评标活动;
6.参加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审定工作。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行业的知名工程技术专家及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若干人组成。专家委员会拟设以下组织机构:
勘察与岩土工程专家组:由岩土工程、工程测量、环境地质与水文地质、工程物探等勘察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结构专家组:由建筑结构、地下工程结构、钢结构等设计方面专家组成;
市政工程专家组:由市政桥梁、给排水、地铁、燃气等设计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施工专家组:由地基基础、结构、质量检测评估等施工方面专家组成;
建筑智能化技术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设计、建筑设备、信息自控、消防保安等方面专家组成。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建筑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该办公室设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的专家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审查推荐,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聘任,每届任期三年,任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连聘连任。
应聘专家应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长期从事勘察、设计和施工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政策水平;主持或承担过多项大型复杂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科学研究;获得过国家优秀勘察设计奖、鲁班奖、科技进步奖;或两院院士、勘察设计大师;身体健康。对本专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专家优先择聘。
受聘专家如工作不力,造成责任事故,视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提出警告或取消专家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技术法规等开展工作。工作程序是:
1.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制定实施计划;
2.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规模与主题内容,确定专家人选,组成专家工作小组;
3.根据工作任务内容,采取分头审议、专项调研、集体讨论协商等方式进行。审议结论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终以专家组或专家委员会的一致意见上报主管部门;
4.讨论审查中,专家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并将意见报专家委员会备案。对一些争议较大的原则问题,应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请专家委员会复议;
5.专家委员会根据委托工作任务和内容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资助。
专家委员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所得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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