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离婚股份怎么分割
时间:2023-03-07 10:42:57 4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

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法院作出判决。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

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

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一、公司法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一、股权转让的条件:

(1)内部转让条件: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股权的全部或部分,无需经股东会的同意。

(2)外部转让的限制条件:向公司外第三人的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方能有效。

二、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1、封闭性限制: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该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股份公司股权转让限制如何规避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作出了限制。即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股权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但是有一点不过,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又不愿意购买该股权的,视为同意转让。

对发起人所持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141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法第141条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该限制性规定应严于公司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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