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不论生效与否都具有保密义务,因为这是法律明确规定合同行为人履行合同时必须遵守的附随义务。
合同订立时双方有保密义务。
订立合同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有: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2、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律师保密义务的相关争论
律师是否应该对其知悉且未被司法机关得知的当事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举报,其实是职业伦理与社会公德的冲突。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对二者的取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1、律师保密义务为重
这种观点认为,律师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应该履行绝对保密义务。他们认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其成立的前提是当事人对其所委托律师的绝对信任。如果不要求绝对履行保密义务,当事人会因此缺乏对律师的完全信任,对与案情有关的情况和信息进行隐瞒,这不利于律师法律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一些国家的立法还规定了律师的绝对保密义务。在法国,律师作为律师协会的成员都必须遵守律师协会的纪律,包括律师有保守执业秘密的义务;美国律师协会将泄露当事人秘密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具体情况可能给予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不同程度的惩戒;日本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严守就案件所了解的委托人的秘密;在英国,律师与当事人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证据法原则的保护,即保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当事人告诉律师的有关情况不被作为证据使用。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泄露执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
2、维护正义,惩治犯罪为重
坚持律师保密义务为重,强调绝对的律师保密义务的观点,往往不能被社会公众所普遍理解。从普通民众的视角来看,律师的职业尽管有其特殊性,但首先应该尊重其作为一个社会公民最基础的道德标准,即社会公德。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亦是如此。律师有责任最大程度地保护其当事人的利益,但是当这种保护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得以隐瞒,犯罪得不到惩治,被害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那又何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法律所承担的维护社会安定的任务又何谈实现
现阶段,虽然学界广泛推崇律师保密义务为重的观点,有些国家对律师保密义务作出了规定,但是大部分国家没有明确承认律师绝对保密的合法性。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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