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的行使范围并无明确限制。关于探视次数的约定,应由孩子的父母亲自由商定,只要二者达成共识即可进行无限制的探视。当父母双方未能就探视问题达成协议时,唯有依靠法院的裁决来确定具体的探视次数。所谓的“探视权”,是指在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父或母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络、见面、交流以及短期共同生活等方面的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