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接抚养方离婚探望孩子的,要根据双方协商的探望时间已经探望方式或者法院的相关判决探望。具体来说探视子女的方式主要有见面、交往,概括起来就是探望型探视和逗留型探视。
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可以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
一、协议离婚可不可以起诉探视小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对方实现探望权的,有探望权的一方可以通过起诉人民法院实现探望权。由于实际情况的变化,关于儿童抚养费和探视权的协议可视为无效。行使子女探望权是指离婚后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
探望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约定。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就孩子的探望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详细安排了探望方法和时间。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作出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孩子学习、严重改变孩子生活规律的前提下,间接扶养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与孩子单独沟通。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间接扶养方行使探望权。人民法院拒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二、法律规定探视权是否可以带走孩子
法律规定探视权不可以带走孩子。离婚后探望孩子时带走孩子的行为是侵犯对方监护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应当遵守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中关于子女探望权和监护权的规定。如果离婚探望孩子时把孩子带走,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暂停探望权。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流、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三、民法典如何变更探视权
探视权是法定的,是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法定权利。在行使探视权时若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等有影响的,抚养一方可以就行使探视权一方的行为通过法律程序向法院提出诉讼予以制止、限制等,探视权的探视方式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变更,也可以通过诉讼程序予以变更,但探视权却不存在变更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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