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阳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7.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9.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2年以上(含2年)的;
11.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在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3.职工偿还购房贷款的,只能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4.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在提取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提取其同住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15.职工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交付首付款
二、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应当进行初审。
2、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明复印件、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及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3、审核通过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公积金余额打入职工指定账户。
青岛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
1、《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预留印鉴)(管理处归集窗口领取)[表格范本];
2、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购买住房提取材料
①房合同原件
②全额购房发票原件
③提供购房合同原件
④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⑤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职工建造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材料
①城市户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决算和付款发票原件;
②农村户口: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件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以及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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