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宅基地转让手续
时间:2023-02-11 11:50:44 2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不动产权属证书;

2、发生变更的材料;

3、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税费等缴纳凭证;

6、其他必要材料。

(二)如果城镇宅基地使用权还未登记的,应当先登记后再行转让,申请登记宅基地的材料具体如下:

1、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2、权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3、土地出让价款、土地租金、相关税费等缴纳凭证;

4、其他必要材料。

一、安置房的宅基地可以转让吗

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

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

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

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

二、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是什么

1、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的书面申请。

2、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和宅基地的具体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

3、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审查。

4、审查通过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报送乡镇政府。

5、由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6、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在开工前向乡镇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政府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

7、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8、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不动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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