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b.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c.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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