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间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日内瓦公约》。但是,由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严格,程序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贸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一次国际商事仲裁会议,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6月10日,它通过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纽约公约》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除非当事人证明有第五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申请执行的法院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最近,120多个国家加入了《纽约公约》,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保障和便利,促进了国际商事仲裁活动的进一步发展,中国的仲裁裁决可以在120多个国家或地区申请承认和执行,无论这些国家或地区是否与中国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请求执行中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国的,应当直接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换言之,如果中国的仲裁裁决需要其他国家承认和执行,只要该国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有必要提醒当事人,在中国进行涉外仲裁时,在考虑被申请人的承认和执行申请时由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作出的仲裁裁决,最好委托有经验和能力的律师在申请执行地处理承认和执行的申请事宜。聘请一名好律师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妥善处理一些问题,大大缩短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时间。相反,如果律师没有妥善处理关键问题,也很容易使仲裁裁决得不到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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