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期间可以请假。
《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戒毒人员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强制隔离戒毒所可以批准其请假出所:
(一)配偶、直系亲属病危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需离所探视的;
(二)配偶、直系亲属死亡需要处理相应事务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等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
戒毒人员应当提出请假出所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强制隔离戒毒所所长批准,并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后,发给戒毒人员请假出所证明。
请假出所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离所和回所当日均计算在内。对请假出所不归的,视作脱逃行为处理。
第六十六条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将戒毒人员以下信息录入全国禁毒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相应的信息维护:
(一)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出所的;
(二)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继续执行的;
(三)转至司法行政部门强制隔离戒毒所不被接收的;
(四)所外就医的;
(五)变更为社区戒毒的;
(六)脱逃或者请假出所不归的;
(七)脱逃被追回后在其他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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