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配偶因欠债问题而引发的纠纷,其妻是否需要履行还款义务,取决于债项的具体状况。
就夫妻之间而言,若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欠款项,被证明为用于维持婚姻家庭正常运作及生活所需的,那么这些债务便被视作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另一位配偶理应为此债务分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若是某一方在婚姻关系保持期间,以自己的名义举借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开销需求的债务,这种情况下此类债务并不属于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另一方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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