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形有:
1、擅自转租承租房屋;
2、擅自转让租赁房屋,转借给他人或者转让使用的;
3、擅自拆除或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或用途;
4、拖欠租金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使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租赁房屋;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况
承租人有下列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有关损失的,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l)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收回的情形。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二)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三)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六个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七)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收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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