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有住宅用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的;
6〕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一、哪些情形出租人可收回房屋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
二、收回租房交房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注意收回房屋的情形: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的。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5)公用住宅用户无正当理由闲置房屋达6个月以上的。
(6)承租人利用承租的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
(7)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8)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此外,因为承租人的上述行为造成出租人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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