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的认定,一定要以法规为准绳,以档案记载和认定的事实为依据,准确核定。
1953年1月26日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为依据,该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
可以看出,参加工作时间应当认定为职工参加劳动并获得工资收入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办理了招工录用手续后并未马上上岗,而是参加企业安排的上岗前培训,之后再上岗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这种情况下,应当将从事有工资报酬的工作起始之日认定为参加工作时间,并开始计算工龄,表现在档案中一般以首次工资定级表中标明的参加工作时间为准。
一、军队转业干部的参加工作时间
入伍时间一律从县(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或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之日算起。已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原军队干部也按此规定执行。
二、工人的参加工作时间
《劳动部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决定》明确:工龄分为一般工龄和本企业工龄,工人参加工作时间应为一般工龄的起始时间。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1992年7月23日)前招收的,以劳动者初次参加工作时县级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时间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施行后至2008年1月1日之前,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或企业办理录用手续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招用劳动者的,以用工之日作为认定依据进行认定。
三、关于下乡知识青年的参加工作时间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参加工作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起算。档案中须有审批材料或能查找到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
四、工人参加普通大中专院校考试上学毕业后重新派遣的,参加工作时间如何认定
正式工,以招工时间为准;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按照《关于合同工或长期临时工考入大学毕业分配后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问题的函》(劳人干局〔1983〕14号)规定,其参加工作时间,应从毕业分配工作后到单位报到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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