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具体表现形式
时间:2023-04-17 10:53:03 15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形式有

销售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的;

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的;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以其他虑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相关知识: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根据国家发改委出台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可认定为价格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价格欺诈的赔偿标准是三倍,不够500的要补足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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