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本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核定。本缴存年度的月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210元),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4946元。经济效益好的缴存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14946元的,暂可据实申报职工的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26800元,且须按税务部门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区域或全市平均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最高限额作为月缴存基数。
(三)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单位和个人5-12%缴存。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由我中心上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续缴或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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